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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5月2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涂某某为夫妻关系。2020年4月26日12时许,罗某某在博罗县**街道**厂**栋宿舍**房,因感情纠纷问题与涂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对涂某某进行殴打,并持水果刀砍伤涂某某的手臂。经鉴定,涂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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