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晚,在路桥区**镇**村农村信用社门口的路旁,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等人与沈某某、林某某(已判决)发生打架,后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王依正手持菜刀将林某某身上多处砍伤,沈某某的臀部、大腿等处被捅伤。经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沈某某人民币128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林某某病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同案犯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棒球棒照片一张、前科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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