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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平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罗某某用拳将史某某鼻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史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工作记录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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