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街**组**号,现住嘉鱼县**镇**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中午13时左右,被害人胡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某某餐馆里吃饭、喝酒。吃完后胡某某因结账问题与罗某某、同桌吃饭的金某某发生口角,互相推搡,后罗某某、金某某对胡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罗某某在胡某某倒地后,用脚踹其头部,导致胡某某当场头部流血。后经嘉鱼县南嘉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街**组**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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