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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苍溪县**镇**村**组被告人罗某某家与陶某某(本案被害人,女,67岁)家长期存在矛盾。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发现自己在家门前公路边种的胡豆苗枯死,并得知系邻居陶某某喷洒农药所致,便与丈夫周某甲持镰刀、锯子去砍陶某某家种在公路边的树木。陶某某的丈夫周某乙闻讯后,手持斧头从家中出来阻止,周某甲与周某乙为争夺斧头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公路边的广柑树地里。陶某某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罗某某将陶某某推倒在地,用镰刀背击打陶某某的腰部,致陶某某腰椎骨折。经鉴定,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镰刀1把;2.书证: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3.何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调解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涛

检察官助理:杨文静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

3.作案工具镰刀1把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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