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在本市静海区梁头镇孙庄子利鹏工贸有限公司车间,被告人罗某某因工作问题与唐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罗某某使用红色铁质方管将唐某某打伤。后王某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持凶器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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