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200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王某甲、吴某某(已判刑)与“黄毛”、“伤疤”、熊某某、黄某甲、王某乙(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万丰工业区牌坊左侧大排档吃宵夜,当时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等人也在邻桌吃宵夜。期间“黄毛”听说邻桌的人里有布依族人,就以其之前常被布依族人欺负为由,提议殴打对方。熊某某见此就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抢过电话跟罗某某说其被打了,让罗过来帮忙。后罗某某到场,出言挑衅被害人一方,后与王某甲、“黄毛”、“伤疤”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宋某某,并将上前劝架的被害人杨某某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20年2月17日,罗某某在贵州省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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