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烧烤档,因琐事与侯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相互推搡,后罗某某持啤酒瓶砸伤侯某某的头部。经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彩红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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