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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居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被害人邓某某和朋友严某某(与罗某某系朋友关系)在平山街道黄排居委**酒店消费期间,邓某某与技师龙某某发生争吵,要殴打技师。被告人罗某某(**酒店主管)见状便劝拦邓某某,并告诉他在自己人场子不要打架。之后邓某某、罗某某两人发生推搡,邓某某动手打了罗某某后背一拳,罗某某便将手上拿着的麦克风甩打邓某某脸部,致邓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出警后将罗某某带回派出所。同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54****。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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