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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小区门口,因妻子沈某某及丈母娘向某某与小区门口一家杭州小笼包店老板娘胡某某、老板俞某某因油烟管道被物业拆掉一事争吵,期间发生冲突,随后罗某某从房间出来,因其妻子沈某某有身孕,罗某某与对方争吵并发生推搡时,一手将被害人胡某某推开,导致被害人胡某某撞到墙上并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身体所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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