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200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8月09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09月1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朋友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景东县锦屏镇银生集贸市场“夜生活吧”吃东西、喝酒时,因为琐事与在该集贸市场“建水风味鸡脚王”烧烤店吃东西的廖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斗,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刀子将廖某某腹部刺伤。

经景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2019年8月9日左腹部刀刺伤致肝左叶贯通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景东)公(司)鉴(伤)字[2019]025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