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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安仁县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路**号,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19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戊因合作安仁县**镇**工程项目发生纠纷(罗某戌是开发商,罗某戊是承建商,罗某甲负责工程管理)。2018年7月25日,罗某戊以停电整改为由将工地的电源关闭停止供电。罗某甲了解情况后找到罗某戊理论,继而发生打架。罗某戊推了一下罗某甲,并在地上捡了石头朝罗某甲砸去,将罗某甲的头部砸伤。罗某甲见状则用拳头连续击打罗某戊的腹部。随后,双方被围观群众拉开。接着,罗某甲在工地捡起一根木棍将罗某戊停放在旁边车牌号为湘******的黑色雷克萨斯牌轿车引擎盖砸了一下,又持一把铁锤将工地上的围墙砸了一个缺口。2018年7月底,经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右眼部、右颧弓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罗某戊右面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第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罗某戊在安仁县人民医院复查后提出重新鉴定。2018年9月11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戊右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罗某甲对罗某戊的轻伤鉴定结果不服要求再作鉴定。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戊外伤致右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健康检查体检表、检查报告、不予收押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匡某某、罗某乙、罗某丙、阳某某、罗某丁、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永乐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70、172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雅二(2018)临鉴字第12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省(2018)临鉴字第1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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