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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的妻子)在位于榆中具***乡**村**社**号的家中,双方因户口本和儿媳妇落户的事情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用拳头殴打陈某某的右侧腰部,致使陈某某右侧第12肋骨背段骨骨折、L1、2右侧横突骨折。2018年10月13日,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降低量刑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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