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魏某某在居住的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室餐厅,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双方过程中,罗某某情绪失控,从厨房内拿一把菜刀朝魏某某头部、手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魏某某头部、手部等处多处受伤。后被告人罗某某逃离现场并报警,民警和救护车到现场进行施救。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某头部、右颧部外侧、左前臂、双手臂、双手背多处创口,造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并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亲属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等;

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且致被害人三处轻伤、十级伤残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