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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18,土家族,初中文化德江至浙江**客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水街道***路31附8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在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0时许,德江至浙江温州客车驾驶员田某平接到覃某西电话,需带货到浙江义乌,覃某西到县车站后,未见到田某平驾驶的浙江车。此时被告人罗某某得知覃某西要带货到浙江,便与覃某西协商帮其带货,覃某西答应后,罗某某便将货物装到其驾驶的客车上。过一会,田某平到城南车站后发现自己要带的货被罗某某装车,田某平与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中罗某某到其车上拿出黄油枪(引汽油的工具),往田某平的腰部等部位殴打,旁人郭某强等人见状将双方拖开。随后,田某平拨打120急救、110报警电话,之后,到德江县民族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胸、腹CT检测等,诊断结果是: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皮肤挫伤(左侧侧胸壁)、损伤(左侧胸背部软组织)等。2020年8月25日,经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平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平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4日,罗某某亲属与田某平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已兑现,田某平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另查明,2018年6 月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在德江合兴采取拦截、围堵等手段实施两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个人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医院病历、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2.证人郭某强、何某玲、覃某西等证言;3.被害人田某平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时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伟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3398566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次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

6.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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