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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拓普酒店二楼茶室包厢内,与吴某某、任某某及被害人汤某某协商工程保证金退款事宜时,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罗某某对被害人汤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汤某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67738****;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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