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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1198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被害人甲某某称其亲戚尚某家中遗失的1000元钱系罗某某妹夫格某某所盗,从而邀约甲某某到某某小卖部背后的草坪理论。理论过程中,甲某某拿出折叠刀并打开,罗某某随后拿出携带的藏刀将被害人甲某某右手手腕砍伤,在甲某某逃跑过程中,向其臀部刺了一刀。甲某某在被送往阿坝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甲某某系桡动脉断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刀;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3.甲某某、泽某某周等11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羽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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