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15日批准逮捕,同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4时左右,被害人罗某甲在巧家县**镇**村**社一个叫**梁梁的小路上遇到被告人罗某某,因罗某某前几天砍了他家的一棵牛屎树二人就发生争吵,罗某某便用镰刀把将罗某甲的左边肩胛骨打伤。经鉴定:罗某甲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收条、谅解书;2.证人罗某乙、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及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宪康
检察官助理:高开锐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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