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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系伯侄与邻居关系,二人就罗某乙家旧房改造一事发生纠纷。2019年2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因罗某乙堆放的柴枝影响罗某甲通行,罗某甲遂将柴枝扔到一旁,双方发生争吵。罗某乙先用木棍打罗某甲。罗某甲夺掉罗某乙木棍后,上前与罗某乙相打,并将罗某乙推至罗某乙家后壁窗台搓打,致罗某乙腰部左侧L1/2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罗某乙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日9时,民警将罗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情况说明、照片等;

3.证人罗某丁、徐某某、赵某某、罗某戊、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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