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64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文盲,务农,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界坛村熊家自然村,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罗某某从家中拿出晾衣服用的木棍打了被害人周某某的额头,之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并从斜坡上摔下。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石岗车站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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