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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3********,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兴文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兴文县**镇**村**组自家猪场门口,因砌围墙一事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罗某某将赵某某按倒在地,导致赵某某右股骨小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2020年2月20日右股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书祥

2020年10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补充侦查活页材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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