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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42年****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4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8时许,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村口农路上,被害人李某某因修农田道路将自家果树压折与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罗某某将李某某摔倒在地,骑压在李某某身上用拳头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6处。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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