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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罗某某(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95********,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路**KTV对出路段与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发生纠纷,罗某某、岑某某等人用拳脚和工具对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进行殴打,随后逃跑。经鉴定,黄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9年5月1日0时25分,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路**KTV对出路段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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