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受害人梁某某二人都在追求女孩普某甲。2013年4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普某甲回到汕头市澄海区**镇**工厂宿舍,梁某某看到罗某某跟普某甲在一起,心生醋意,上前把被告人罗某某及其摩托车推倒在地,被告人罗某某即从身上拔出弹簧刀向受害人梁某某捅了四刀,致受害人梁某某受伤。在现场附近的梁某某表哥陈某甲发现情况后赶紧拉梁某某逃跑,后送梁某某到医院治疗并报警,被告人罗某某连夜逃离澄海。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派出所投案。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经济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6000元,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谅解。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锐器刺切致身体多处创口、肋骨骨折、血气胸、膈肌破裂、胃破裂、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甲、杜某某的证言;
2、受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灿辉
陈益庆
2019年12月1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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