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黄某甲家门口吃面条,邓某某路过黄某甲家门口时,罗某某骂了邓某某一句并将手上的面泼向邓某某,两人就吵了起来。罗某某在黄某甲家门口角落拿了一把镰刀想砍邓某某,邓某某见状就回家拿了一根木棍,黄某甲上前将罗某某手上的镰刀夺下并叫邓某某的丈夫黄某乙出来劝架,经过劝架,罗某某和邓某某都各自回家去了。过了几分钟,被告人罗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去到邓某某家并用菜刀朝邓某某砍去,邓某某用左手挡了一下,紧接着罗某某又砍了邓某某头部、肩部、手指几刀。邓某某边跑边躲,同时转身去抢罗某某手上的菜刀,这时邓某某丈夫黄某乙也跑过来帮忙一起将罗某某手上的菜刀抢了过来。邓某某夺下罗某某的菜刀后,朝罗某某头部、脸部也砍了几刀,黄某乙见状将邓某某手上的菜刀抢了过来并将菜刀扔到了外面的草坪上。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物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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