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因没有羁押必要性,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与朋友何某某等人驾车返回**小区时,遇被害人李某某将车停在小区进出口处,妨碍车辆同行,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辱骂殴打,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外伤致右侧胫骨上段粉粹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外伤致右侧第2-3前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通过其家属支付被害人诊治用住院费3.5万元,另缴纳10万元到办案机关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崔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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