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的伤害行为,于2019年5月3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语音听到卢某某与一个男人在发生争吵,便赶往卢某某家。在卢某某家的门口,被告人罗某某听到争吵的声音,即拨打“110”报警。听见被告人罗某某敲卢某某家的门,喝多了酒的被害人李某某以为被告人罗某某与卢某某关系亲密,便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准备打开门要去砍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见状,立即走到门边去阻拦,并提醒站在门外的被告人罗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一手持刀,一手推门,卢某某站在被害人李某某前面,一手拉门沿,一手往里拉门把手;门几次被推开了一些缝,均被卢某某关上了。站在门外的被告人罗某某见站在卢某某身后的被害人李某某手里拿着刀,趁门打开一条缝之际,随手拿起放在门外的一把铁撮箕朝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挖了一下。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受伤致面部创遗留疤痕长5.2CM,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甲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邵东市**镇**村**组**号**号;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卢某某;鉴定人名单:雷某某、曾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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