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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70********,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湘乡市**镇**村。因犯盗窃罪,2002年7月1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2008年4月28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9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8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嫌疑人罗某某伙同“王某某”(未查实身份,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株洲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杨梅洲大桥河东项目工地,并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河堤。两人见项目工地无人看守,只有一张安全维护铁门拦住工地进出口,两人分工,由“王某某”用水管钳从工地外一配电箱的电缆线开始剪断,随后两人徒手翻爬过工地的安全维护铁门,一直将沿线电缆线剪到工地内第三个配电箱,并将电缆线分为12根,由被告人罗某某徒手将12根电缆线依次搬到安全维护铁门外的施工坪。在两人准备将剪断的铜线转运至三轮车时,被工地巡查人员发现,遂两人逃离现场。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损坏铜芯电缆评估价格为18746元,被损坏铝芯电缆评估价格为1040元,共计价值19786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盗窃未遂未构成盗窃罪,但其毁损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均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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