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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 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委**社**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抓获后寄押于盐津县看守所,27日被押送回白水),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陈某甲(已判)、陈某乙(已判)、王某某(已判)、刘某某(另案)、赵某某(另案已判并执行死刑)等人经过预谋,决定在煤矿采取杀人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赔偿款。由罗某某、杨某某以去白水**矿打工为由将在杭州打工一名男子(身份不详)骗至事先等候在白水县的刘某某、王某某。刘王二人将该男子带至白水县文化矿预将其杀害,并预伪造井底塌方事故现场。该男子到达白水文化矿后于第三天死于井底坍塌。以上被告人又以陈某乙儿子陈某丙身份冒充被害男子身份骗取矿主68万余元矿难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判决书等书证;2.徐某某等证人证言;3.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共谋,将杭州一打工男子以给煤矿打工为由骗至白水县,预谋并积极制造条件杀害被害人,再被害人因事故死亡后冒充被害人家属身份骗取煤矿主赔偿矿6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266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诈骗罪共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3张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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