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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杀人案(未遂))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4〕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订婚。5月19日10时许,罗某某因怀疑周某某还与他人交往,认为周某某及其家人欺骗了自己,遂到周某某家询问此事,后双方言语不合,罗某某在周某某家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在周某某家门口将周某某的头部、左肩膀、左手腕砍伤,将周某某父亲周某甲的脸部砍伤。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110案件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办案说明、受伤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琐事故意持刀杀人,未得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据材料六十六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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