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保安,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2019年6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庄202包房,因情感、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潘某某再次发生争执。为泄愤,罗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尖刀猛刺潘的胸、腹部等处多刀,造成潘肝、肺、脾等脏器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
当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提取的尖刀1把;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吕某某、潘某甲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
谢建功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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