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2007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吧内喝酒,在喝酒期间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后殴打罗某某的两名男子逃离现场。被告人罗某某被打后十分愤怒,质问酒吧工作人员为何不帮其报警。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和酒吧工作人员在酒吧门口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看到有人想驾驶事主李某某的玛莎拉蒂小汽车想要离开,罗某某就向玛莎拉蒂小汽车的副驾座车门和汽车的右叶子板各踢了一脚,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被毁坏的小汽车修复更换总价值为人民币9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健忠
2020年7月9日
附:
1.现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631****,现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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