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此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后两人期间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关系破裂而分手。被告人罗某某继续纠缠被害人李某某,期间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所用的手机毀坏:
l、2020年5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卫山路新世纪公寓207房内,无故将李某某当时使用的一台白色苹果8P手机砸烂,导致手机无法修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00元,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一台苹果11手机。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去到被害人李某某当时工作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庄市场的美宜佳店内,无故将李某某当时使用的一台华为牌荣耀8手机砸烂,手机己无法修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20年7月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罗某某约被害人李某某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园快速路路边处商谈,无故将李某某当时使用的一台魅族牌PR0 7P手机扔进路边鱼塘,致使手机无法找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美市场龟山路五横街1号缘雪化妆品店内找到被害人李某某,无故将李某某当时使用的一台华为牌nova3i手机砸烂,致使该手机屏幕损坏,经鉴定该手机修复价为170元。
同年7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毁坏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调解协议、报警纪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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