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轩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某某为了泄愤于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窜到廉江市**镇**大路**号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处,使用砖头打砸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二、2020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到廉江市**镇**路**号陈某某家门口处,使用砖头打砸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三、2020年8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到廉江市**镇**路**号陈某某家门口处,随手拿起附近一花盆砸向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四、2020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到廉江市**镇**路**号陈某某家门口处,使用防盗锁、砖头打砸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 方进贤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和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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