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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881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轩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某某为了泄愤于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窜到廉江市**镇**大路**号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处,使用砖头打砸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二、2020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到廉江市**镇**路**号陈某某家门口处,使用砖头打砸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三、2020年8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到廉江市**镇**路**号陈某某家门口处,随手拿起附近一花盆砸向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四、2020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到廉江市**镇**路**号陈某某家门口处,使用防盗锁、砖头打砸陈某某家的一楼大门,打砸完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 方进贤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和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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