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15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北石村村北街道碰见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杨某某,认为杨某某对其进行言语攻击遂上前与其理论,两人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随即被人拉开。杨某某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便离开现场,被告人罗某某便用砖块投掷正在进行施工的挖掘机,挖掘机司机韦某某下车欲与罗某某理论时被罗某某投掷的砖块将头部砸伤,韦某某遂也从地上拣拾砖块向罗某某投掷并将其头部砸伤,拉土车(陕A****1)司机王某某见状赶忙上前劝阻,并将韦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被告人罗某某用砖块将挖掘机、拉土车的车玻璃砸烂,并捡来防雨布塞到挖掘机底下用火点燃欲焚烧该车,未果后其返回家中取来电热毯、床单等物来到现场,分别点燃电热毯、床单等物后扔进挖掘机、拉土车驾驶室内离开现场,将挖掘机、拉土车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挖掘机、拉土车(陕A****1)的价格为193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5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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