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贵州省贵州县**物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花园**座**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从**区**花园**栋**单元亲戚家吃完饭下楼回家时,罗某某由于心情压抑,故意击打电梯门,导致电梯的轿厢门头上坎、轿厢前门框、轿门、光幕、厅门门头上坎、轿厢防晃装置等部位(经鉴定,电梯损毁价值为29618.7元)损坏及因电梯轿厢被撞变形困人。期间,罗某某在被困后还拨打110等求救电话,并在求救过程中辱骂接线员。当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通用物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福顺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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