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4********,壮族,中专,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广西上林县**乡**社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因情感纠葛,罗某某对梁某某心生怨恨。罗某某为报复梁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早上6时30分许,其驾驶电动车携带汽油至上林县**镇**街**号梁某某住所前将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AH****雪佛兰轿车烧毁。该车为梁某某以 “以租代购”的方式向快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租赁使用。经认定,被毁坏的雪佛兰科沃兹320自动欣享天窗版小型汽车于2018年11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万柒仟肆佰柒拾贰元整(¥77472.00)。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中心结论书;
6. 辨认笔录等;
7. 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烧毁他人车辆,数额达人民币7747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光勇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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