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还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的朋友唐某某驾车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刮擦。被告人罗某某前去帮忙时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后罗某某持水果刀将停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商业乐园招商银行前的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牌为湘******灰色宝马小汽车顶蓬划坏,并从地上捡块小石头将该车右前门等处油漆划坏。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91983元。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迷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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