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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2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村**组。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20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2月至3月,被告人因自我感觉受人压制、威胁,为发泄情绪,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等地多次用螺丝刀刮花他人车辆,经鉴定共计造成车损人民币781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7日22时许,罗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道**号**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朱某甲的豫 PY****三菱车,造成车损人民币3960元。

2、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葛某某的豫 PC****本田车,造成车损人民币5400元。

3、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罗某甲的桂 EPW951宝马车,造成车损1560元;

4、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朱某乙的豫 R1****东风车,造成车损3160元。

5、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李某甲的桂 LL****北汽车,造成车损940元。

6、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赵某甲的贵A5****哈弗车,造成车损1840元。

7、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张某甲的贵J9****五菱车,造成车损880元。

8、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田某某的湘 HT****日产车,造成车损1080元。

9、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招商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王某甲的陕C7****日产车,造成车损1200元。

10、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号楼下,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王某乙的川 R2****大众车,造成车损1200元。

11、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邹某甲的粤 BE****奇瑞车,造成车损930元。

12、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楼下,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沈某某的桂 A3****长安车,造成车损1000元。

13、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罗某乙的湘EC****别克车,造成车损1200元。

14、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 街道塘头**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王某丙的贵 D7****吉利车,造成车损800元。

15、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韦某某的桂 MW****起亚车,造成车损1000元。

16、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王某丁的桂 A7****本田车,造成车损1160元。

17、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李某乙的苏A3****福特车,造成车损600元。

 18、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塘头**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冼依弟的粤 G5****宝马车,造成车损3000元。

19、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 街道塘头**门口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邹某乙的湘DF****车(车损无法鉴定)。

20、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 街道领亚工业园门口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刘某甲的豫 Q3****宝骏车,造成车损800元。

21、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 街道领亚工业园门口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李某丙的桂 GJ****别克车,造成车损600元。

22、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曾某某的赣BF****本田车,造成车损500元。

23、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巷子里,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吴某甲的贵CV****中华车,造成车损500元。

 24、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大门口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江某某的湘LC****五菱车,造成车损500元。

25、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宿舍楼下,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罗某丁的粤B5****现代车,造成车损500元。

26、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门口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邓某某的桂PT****吉利车,造成车损500元。

27、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白芒**道****俱乐部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杨某甲的川Q0****大众车,造成车损600元。

28、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工业园大门口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吴某乙的赣DN****大众车,造成车损600元。

29、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园**号门附近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黄某某的桂AZ****大众车,造成车损500元。

30、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白芒**大厦外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杜某甲的桂BK****本田车,造成车损500元。

31、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白芒****美容俱乐部门口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赵某乙的粤BH****雪弗兰车,造成车损600元。

32、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园**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周某某的粤BW****日产车,造成车损490元。

33、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大门口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卢某某的粤BD****北汽车,造成车损500元。

34、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蔡某某的湘M9****现代车,造成车损600元。

35、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陈某甲的粤B3****车,造成车损730元。

36、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松白路西侧2011号楼下停车场,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郑某某的豫SC****开瑞车,造成车损3500元。

37、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杜某乙的粤B8****日产车,造成车损700元。

38、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长筑基地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谢某某的粤BD****吉利车,造成车损500元。

39、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工业区路边一汽修厂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任某某的粤T9****陆风车,造成车损500元。

40、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叶某甲的粤BD****比亚迪车,造成车损550元。

41、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街道**路**号白芒**道**工业园门口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郭某某的粤BD****比亚迪车(车损未鉴定)。

42、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陈某乙的粤BL****现代车(车损未鉴定)。

43、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 街道**路**店附近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欧某某的粤L1****海马车,造成车损530元。

44、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大厦外的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李某丁的粤B1****日产车,造成车损2540元。

45、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酒店旁的**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盛某某的粤BS****别克车,造成车损600元。

46、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下面,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陈某丙的粤 K1****五菱车,造成车损440元。

47、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园**路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陈某丁的粤BP****东风车,造成车损480元。

48、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凤凰电动车门店旁,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严某某的粤BA****传祺车,造成车损500元。

49、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村南边的一家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张某乙的粤豫L1****福特车,造成车损4320元。

50、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下面路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梁某某的粤KT****丰田车(车损未鉴定)。

51、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商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张某丙的鄂A5****本田车,造成车损6620元。

52、2020年2月27日23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路**号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樊某某的渝A1****本田车(车损未鉴定)。

53、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下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陈某戊的粤BF****起亚车,造成车损930元。

54、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酒店旁,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王某戊的粤SG****本田车,造成车损550元。

55、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下方,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高某某的鄂KQ****东风车,造成车损980元。

56、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旁,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叶某乙的粤B3****比亚迪车,造成车损470元。

 57、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魏某某的粤BJ****丰田车,造成车损1360元。

58、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街**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姜某某的鄂JK****哈弗车,造成车损1300元。

59、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张某丁的粤 SY****本田车,造成车损600元。

60、2020年2月28日晚,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百货南侧**停车场,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白某某的豫R2****吉利车,造成车损4500元。

61、2020年3月10日晚,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刘某乙的赣BQ****猎豹车,造成车损510元。

62、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店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陈某己的粤B8****宝马车,造成车损1100元。

63、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村**栋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陈某庚的粤B5****本田车,造成车损670元。

64、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村停车场,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王某己的晋K2****车,造成车损530元。

65、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村停车场,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冯某某的豫 R1****日产车,造成车损610元。

66、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村**号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杨某乙的粤B1****大众车,造成车损480元。

67、2020年3月10日晚,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 塘头**村**店旁,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李某戊的赣 D5****奥迪车(车损未鉴定)。

68、2020年2月28日,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物业管理处附近,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赵某丙的鄂EB****斯柯达车,造成车损1000元。同年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门口,用螺丝刀再次刮花赵某丙的鄂EB****斯柯达车,造成车损1080元。

69、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在宝安区**街道**村**栋门口,用螺丝刀刮花被害人廖某某的粤B3****日产车,造成车损530元。

上述被害人报警后,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4月9日在深圳市坪山区康宁医院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显症期,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受损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例,住院病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等69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值鉴定,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甲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曹志军

                             

                              2020年1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本院讯问笔录、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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