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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2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本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街**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某某。

辩护人黄幸华,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害人李某甲多次向被告人罗某某借高利贷,李某甲有多次归还“利息”。至2017年3月,罗某某认为李某甲欠其27万元。由于李某甲未继续支付“利息”,罗某某便向李某甲的父亲被害人李某乙追讨。2017年4月至11月,罗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打电话给李某乙,要求李某乙代为偿还李某甲的欠款,并且辱骂、恐吓李某乙。罗某某还通过微信恐吓李某甲。另有多名男子多次到李某乙的农场为罗某某索要“债务”。2017年12月,罗某某见李某乙、李某甲不同意债务数额,遂要求李某甲偿还10万元。2018年9月25日,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镇**号门口将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黎伴兴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手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结伙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9年5月15日

(附:以下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3.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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