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96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3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3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赌博,于2014年2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3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8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7 年8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害人向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人开设在临海大田街道朝阳村的赌场里赌博,因赌博输了约四万元人民币,又在自己坐庄时发现赌场使用的骰子有问题,遂纠集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向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李某甲等人限制在棋牌室内并以报警、不允许离开等方式威胁,逼迫被害人向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拿出人民币十万元左右以了结此事,并将李某乙的汽车开走作为抵押。事后,被害人向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筹到钱款后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给了被告人罗某某人民币约十万元,并拿回汽车。被告人罗某某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六万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李某乙、胡某某、李某丙、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 被害人李某甲、向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员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谢茜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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