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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邱某某(另案处理)、“包某某”(绰号,另案处理)直接或间接招募被告人罗某某及沈某甲、王某某、陈某某、沈某乙、李某某、张某某、揭某某、江某某、蔡某某(已判)等人,至印度尼西亚巴淡岛一别墅内组成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分工合作,通过选取医生等特殊职业群体作为犯罪对象,诱使被害人进行裸聊,并秘密录取裸聊视图,进而以公开视图相威胁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活动,严重侵犯遍布国内各地众多被害人的利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有一线客服、二线裸聊女、三线敲单手、电脑手等人员。先由一线的客服利用集团成员提供的信息,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女性身份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被害人同意后,由二线的裸聊女与被害人裸聊并录制视频,由电脑手整理出截图,交由三线的敲单手利用裸聊视图胁迫被害人,并索要钱款。该犯罪集团的非法所得原定由成员按比例进行分配:一线人员的底薪为人民币6000元/月,超过底薪的按13%计算提成,二线人员按7%计算提成,三线人员按10%计算提成。但实际分配时,并未严格按约定的规则发放底薪而是完全按照各自的比例发放提成。该犯罪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严明:有明确的上下班制度、业绩通报制度、工作任务要求等;一般三线人员负责管理自己召集的一线人员,并参与发放一线人员的非法所得;二线人员、三线人员的非法所得由邱某某通过“车队”即洗钱公司发放。现已查明,该犯罪集团非法获利人民币达数百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3月到印度尼西亚参与该犯罪集团,召集张键参与,先后从事一线、三线活动。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人民币30万元许,个人非法提成所得为人民币3万元许。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香港西九龙边检站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出入境记录等;

2.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加入以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胁迫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犯罪数额巨大,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罗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案卷2册、笔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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