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东省和平县**镇**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居委会**路**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和平县**镇**镇运送猪肉到**镇**镇,后于凌晨4时30分许驾驶该摩托车沿原路返回,当行驶至S339省道126km+100m路段时,与相向被害人罗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罗某甲受伤倒地。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害人罗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和平县公安局热水派出所投案。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涉案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前车右端与电动车前车发生过接触碰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摩托车1辆、电动车1辆(照片);
2.书证: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罗某乙、黄某某、罗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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