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59********,初中文化程度,现干劳务市场,户籍地及现住址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2018年4月15日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日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墙面广告联系他人根据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伪造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一本,同年6月22日其驾驶鲁******号货车行驶至淄博市博山区**执法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墙面广告联系他人根据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伪造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一本,2020年10月12日其驾驶鲁******号货车行驶至淄博市周村区**路**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驾驶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凤英
检察官助理:李美玲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联系方式:1305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驾驶证1本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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