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4********,初中文化,普洱市思茅区**汽车经贸商行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路中段***公司出租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办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刀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沿普洱市思茅区昆孟线由江城县往思茅城区方向行驶,2019年5月2日00时40分,当其行驶至昆孟线K658 +3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云J2****号中型自卸货车车头相撞,造成罗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5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暂住登记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罗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卡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罗某某所驾车辆照片;6.光盘一张及视频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路中段***公司出租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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