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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丰顺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管理区**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9时多,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粵JV****5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郁南县**镇S266线**连接线往**镇二环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镇**大道**高速项目部对出路段时,撞向同向行走的行人王△彬,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6.78mg/100ml。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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