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行驶至**路星力城A馆路段时,追尾一辆电动二轮车,并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罗某甲(现场自称其为乘坐人)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61mg/100ml。经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罗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周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后被告人罗某甲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周某某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周某某检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收条。2、证人周某某、罗某乙证言。3、犯罪嫌疑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已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军、母承德
李明江、王小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67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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