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03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豫******黑色“江铃”牌汽车,沿鲁山县**镇**村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镇卫生院附近,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鲁山县公安局张官营派出所在处警中将罗某某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3.6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某供述;

1、​ 乙醇检验报告;

1、​ 视频资料;

1、​ 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证言;

1、​ 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  亮

赵健桥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