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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罗某甲民,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9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甲民于2020年1月30日至2月16日期间,在其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的家中开设“麻将”赌摊,提供赌具,以赌“麻将”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牟利约人民币200元。2020年2月16日22时某某,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罗某甲民及参赌人员陈某某彬、叶广武、冉某某、熊某某(均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甲民归某某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扣押清单等;2.证人冉某某、叶广武、陈某某彬、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民的某某;4.现场相片及赌具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民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甲民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涉案物品请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兵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民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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