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拉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社,住普洱市思茅区**巷**号***号出租房,因涉嫌强奸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0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被害人鲍某某位于普洱市澜沧县**乡**寨的家中,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将鲍某某从家中带出,并采用殴打、胁迫的方式将鲍某某带至其租住的普洱市思茅区**巷**号***号出租房,2019年12月26日晚间,罗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27日9时左右,鲍某某乘罗某某不备发出求救信息,2019年12月27日19时15分,民警赶到普洱市思茅区**巷**号***号将鲍某某救出。经鉴定:鲍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查询、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及其户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体检情况、情况说明6份、接处警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魏某甲、双某某、魏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记录两份、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视频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冠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件四份十七页;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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